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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跟团漂流致伤残 状告旅行社获赔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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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1 11:42:55  来源:大江网  


  六旬老人报团参加漂流,却因景区防护措施不当,造成老人摔伤。10月10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旅行社因未尽告知保障义务,承担事故全责,但旅行社在此期间已投保,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老人10万余元。

  老人景区漂流致残

  2011年8月3日,原告吴某在旅行社的组织下,前往大觉山景区漂流。出发之前,他已与旅行社签过《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漂流期间,因景区工作人员保护不慎,导致吴某摔伤。后经司法鉴定,吴某左上肢功能障碍,为伤残九级;腰椎损伤,为伤残十级。因向旅行社和投保单位索赔遭拒,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旅行社全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旅游过程中人身遭受伤害,被告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对可能危及原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已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人身伤害是因原告自己故意或存有重大过失而造成,因此,被告旅行社应对原告负合同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旅行社因违约承担赔款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投保人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时,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刘媛、齐进斌、记者龚汉斌)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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