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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了“多次盗窃”条件,小偷小摸行为也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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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04 14:15:0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关于盗窃罪新的司法解释,增加几种“数额较大”的特殊情形,更能有针对性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以为偷“贵”的东西才算犯罪,现在小偷小摸也可能要坐牢。

  今年3月,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与1998年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部分发达地区的标准更高,如深圳,一般盗窃案件定罪起点是3000元。

  按常理来说,数额标准的提高,盗窃罪案件也应大幅减少,但是据龙岗检察院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被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就达到600余件,接近全部案件的20%,可见,盗窃犯罪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记者获悉,有几种特殊情况,尽管盗窃数额未达到3000元,仍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小偷小摸也可能要坐牢。

  家住龙岗区的陈某,自2013年4月4日起,每天早上8时许,都会定时去超市,当经过猪肉档时,熟练地将一块猪肉迅速藏到自己携带的挎包内,终于在4月27日那天,在他欲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从其挎包内搜出猪肉1.68千克,价值约25元。超市的工作人员查看以前的监控录像,发现陈某从4月4日到27日期间,陈某每天早上都会前往超市偷猪肉,总共有24次。

  

 

  一天,李某偶然发现邻居张某的钥匙插在门口,就把钥匙取下来,偷偷拿走了,张某以为自己把钥匙弄丢了,不以为然。此后,李某拿着张某的钥匙先后三次进入其房子,分别偷了40元、30元、30元,共100元,在第四次开门进去张某房子的时候,碰巧张某在家,张某当场将李某抓获。

  虽然陈某和李某盗窃的数额都不多,但他们都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均被法院判处盗窃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李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5月31日凌晨,蒋某在龙岗中心医院住院部徘徊,本想去看望朋友,后来看见病人王某床头柜放着一部iphone4手机,财迷心窍的他潜入病房,把手机偷走。还没有睡着的王某发现后,马上起来追蒋某,最后和医院保安成功地将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15元。近日,龙岗检察院以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立案标准打“五折”,即如果案件发生在深圳,定罪起点将由原来的3000元打个五折,只要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1500元,就算涉嫌盗窃罪。法律之所以规定这种特殊情形,是因为病人或其亲友的财物几乎都是“救命钱”,如果救命钱被偷了,严重的话会出人命。

  2013年4月22日20时许,陆某在龙岗区中心城某商铺门口发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竟然萌生歪念,将该自行车偷走。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为1575元。陆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陆某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其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4月10日才刑满释放。本来陆某所偷自行车的价值没有达到盗窃罪的量刑起点,但因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定罪数额标准也是按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根据相关调查,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很多都是惯犯,行政处罚或刑满释放后,依然死性不改,再次盗窃。因此,关于盗窃罪新的司法解释,增加几种“数额较大”的特殊情形,更能有针对性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以为偷“贵”的东西才算犯罪,现在小偷小摸也可能要坐牢。

责任编辑:石小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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