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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画公章”岂能成为证据?——云南富源农信社赵生权案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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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29 17:46:27  来源:  

  裁判职务犯罪,采信必须合法

  针对律师的质疑,当地法院认为“查账组成员按赵生权开出的单据式样进行手工复制,并由农户及赵生权签名捺印认可,符合当时的审计规定”。

  曲靖市法院解释说,当年存单在农户手中,没到期不可能拿走,而10多年前当地农村还没有复印机,按存单样式进行手工复制,有农户签字认可,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

  二审法庭认为,事隔10多年,相关存款已经到期,原始存单等证据可以调取,要求重新调取相关凭证。

  律师指出,赵生权签名是伪造的,自己曾提出做笔迹鉴定,但一审判决书认为“储蓄单所填笔迹是否为赵生权所写、所盖单位公私章是否真实,对本案案情无实质意义”,没有同意。

  据律师调查,该村有的“存款农户”根本查无此人,还有的虽有此人,却从未去信用社存过钱。

  从律师出示的复印件看,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证明“洪松明、肖白权、王绍才”等5位村民“没有居于我辖区白岩龙树田村”;白岩村委会证明村里没有“何绍丰、丁粉花”等人;村民雷粉菊等多人出具证人证言,称自己10多年前家庭困难,根本没有能力存款……而这些名字都作为“存款农户”出现在证据中。

  曲靖市法院也证实,二审确有几位证人出庭作证,称她们从未在信用社存过款。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哪怕有一个“存款农户”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存过钱,或者所谓的“存款农户”查无此人,都说明证据是有瑕疵,也说明公安机关提取证据的行为存在漏洞。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只要有公安机关的调查就意味着证据合法,“法院此举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陶明霞【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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