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某和朋友在龙江县某烤吧吃串。孙某搬凳子时,不小心碰到了邻座的王某。王某小声地嘀咕了一句:“能不能小心一点?”孙某听后,一股邪火蹿了上来,借着酒劲,随即还了一句:“就碰你了怎么的?不服咋的?”你横我更横,都喝酒了,谁怕谁呀?于是,双方从“口水战”逐渐升级成“拳脚战”。厮打过程中,孙某用啤酒瓶子将王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眼眶壁部骨折,属于轻伤。之后,孙某在龙江县龙江镇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王某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孙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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