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帮助企业正确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2013年10月15日,州质监局袁贵波局长在相关科室负责人的陪同下,到榕江县就“锡利贡米”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锡利贡米”于2013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第26号公告批准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榕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日下发《榕江县锡利贡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榕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明确了管理机构、专用标志和稻区证书管理、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内容。
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公告后才能使用,在贵州省榕江县粒粒香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地现场,袁贵波局长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了解到企业目前还未申报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专用产品还没有标准等问题后,要求业务科室与该县质监局尽快帮助、指导企业按程序申报专用标志使用,尽快完成专用产品标准的编制、审定、发布等工作,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企业搞好服务。(蒋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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