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
三年后才签时间?
在庭审中,双方均举出了多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法官当庭对诸多事实进行了核实。
其中,由杨再碧提供一份会审纪要引发双方激烈的争辩。杨再碧说,金河大楼一单元开建时,施工方发现凯里市设计院的施工图与黔东南州设计院的方案图有误差,其中,州设计院方案图中第三层3至4轴间距(通道)为1.5米,市设计院的则为3.8米。
在这样的情况下,凯里市设计院、相关房开公司等部门于1999年7月29日对市设计院的施工图纸进行会审,会审内容有六项。其中第四项为将一单元一层、三层3至4轴改为门面,门面面积26.64平方米。
杨再碧在法庭上出示的会审纪要证据,就是在这时产生的。“我的门面是按照会审纪要施工的,并没有违反规定。”杨再碧说。
罗丹等原告在质证时说,这份会审纪要是杨再碧伪造出来的,她意在于证明自己的门面是合法。
“这份证据有诸多疑点。”罗丹的代理人说,首先,杨再碧无法提供出证据原件。其次,有关人员在签名时签下的时间存在重大问题。这份会审纪要载明会审时间是在1999年7月29日下午,但相关人员在确认“会审属实”时签下的时间则分别是“2002年8月14日”、“8月16日”以及“8月17日”等。
法官在法庭上也就这份证据进行核实。“杨再碧,请问一下这份会审纪要是怎么来的,原件到哪里去了?”主审法官问道。
“这份纪要是我一直保管的,原件我查了4次,不知在哪里。”杨再碧说。
主审法官再问:“为什么事隔三年才签字?”
杨再碧回答说,当时有关人员只签了姓名而未签时间,时间后来才补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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