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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地非“净地”引发违约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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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11 09:31:07  来源:  


争议地在此范围

  2010年,黔东南州时代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贵州银升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银升公司”)及凯里利金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利金山公司”)约定合作开发原凯里涤纶厂的153亩土地。但协议签订之后,时代公司发现银升公司等交付的并非协议上所说的“净地”,便暂缓交付部分尾款,引发违约争议。4月8日下午,黔东南州法院开审了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纠纷案。

  非“净地”引发违约诉讼

  据介绍,2010年,时代公司经人介绍,与银升公司及利金山公司约定共同出资开发原凯里涤纶厂生产区内153亩土地。双方于同年12月18日和次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银升公司与利金山公司以土地实物出资,土地折价1.7亿;而时代公司以现金8500万元出资,双方各享有项目公司“银时公司”50%的股权。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在第一条和第六条的约定中均提及协议指定开发的土地为“净地”。协议签订之后,时代公司按照约定先后支付了6130万元。

  之后,时代公司发现协议所指的土地拆迁工作未完成,还不是净地,决定暂缓支付应付余款370万元,银升和利金山公司因此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引发诉讼。

  究竟谁违约

  在一审中,原告时代公司诉称,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交付净地,导致项目开发不能如期进行,违约在先。并且,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因转让了项目公司股权,已经不是合作开发协议的实际当事人,无权解除协议,故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并由二被告支付该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银升公司辩称,时代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由时代公司与利金山公司联合组建)名下后,时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在30日内支付2400万元,仅支付了2030万元(包含在6130万之内)。

  对于“净地”问题,银升公司认为,时代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已认可用于开发的土地在有关部门出让时就是净地。而在拆迁问题上,没有任何协议约定拆迁由银升公司完成,更没有对期限的作出约定。

  利金山公司在一审中提起了反诉,该公司指出了时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与银升公司所述一致。

  凯里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与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本案所指的土地未按期进入开发程序,主要是利金山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净地交付造成的,时代公司在支付6130万元的情况下,暂缓支付余款并无不当。

  鉴于此和其他认定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6日,凯里市法院判决银升和利金山公司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

  二审“净地”仍是焦点

  但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法院。在4月8日的庭审中,净地的问题仍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认为,协议书上所指的土地是净地,而根据他们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同,让土地变为净地,由政府负责。

  时代公司认为,利金山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时代公司无关,现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所交非“净地”,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再次重申时代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该公司应付款是6500万元,至今只付了6130万元,尚有370万未付。就此,时代公司的负责人王建忠说了两点抗辩理由。首先,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先行违约(即所交非“净地”)。“此外,我们发现在获得了6130万元的款额之后,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将款用于协议所涉相关事宜,而是办自己的私事。”王建忠说,其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动机值得怀疑。

  开庭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庭最后组织调解,时代公司愿调解,但银升公司和利金山公司的代理人称无法做主,当庭未能调解。法官称,也欢迎双方在庭后达成和解,随即宣布休庭。

  目前,此事还在处理中。(王俊 罗茜)

责任编辑:凌忠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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