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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将从严 第三方平台须先行赔付
作者:发表于:2013-11-07 16:10:41 来源:法制日报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严峻形势,承载着国人期望的“最严食品安全法”之修改雏形出炉——自今年5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看到,与共计104条的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送审稿增加至134条,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各方的责任,确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中,此前呼吁广泛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等多个意见,均在送审稿中得以确立。

  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的要求,仅仅是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毫无疑问,宽松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与“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不匹配。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就应该提高食品市场从业人员准入的门槛。

  送审稿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而且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管保健食品和婴幼儿奶粉

  对于保健食品,送审稿第56条规定,对在我国首次上市新品种、使用新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备案管理;而且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必须要载明“本产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字样。

  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送审稿新增第57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涉及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的相关篇章,显然已无法应对如今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

  为此,送审稿新增第59条,对食品网络交易监管进行规定。记者发现,其中具体条款,与近日刚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规定的“网购商品有问题、平台先行赔付”基本相符。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须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企业须投保安全责任强制险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之前围绕食品安全法修改,业界呼声较高的热点之一。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在第65条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送审稿要求,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建立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创新监管机制方式,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并在第91条中,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来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

  送审稿还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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