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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犬类动物饲养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作者:佚名发表于:2013-02-01 09:34:55 来源:凯里市三创办 』

为防范狂犬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三创”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凯里市建成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犬类动物饲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凯里市建成区内。

二、凡饲养犬类动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凯里市建成区内饲养犬类动物,必须经凯里市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并发放准养证明后方可饲养。

(二)定期携犬类动物到市动物检疫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疫苗(每年不少于两次),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

(三)对犬类动物必须关养或圈养,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或在户外遛犬。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或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七)犬类动物在公共场所或户外排泄粪便,由带犬人负责清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城管执法、畜牧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市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人未定期对犬类动物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市畜牧部门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犬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辖区内违反以上规定的市民要进行劝阻教育并及时向市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卫生等职能部门报告。

五、犬类动物伤害他人时,犬主应及时将受伤人送疾控部门进行狂犬病疫情监测,清创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所产生费用由犬主负责。

六、对狂犬、疑似狂犬等传染病疫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捕杀;对流浪犬、非法养犬,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并积极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55—8222408(市公安局),0855—806293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八、本通告自2013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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