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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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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8-22 10:46:44  来源:北方网  

  7月21日,北京遭遇暴雨袭击,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7月26日,本市降了61年来的特大暴雨,津城百姓亲历了气象灾害,对城市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也更加关心。今年7月1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针对本市气象特点细化防御要求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6章、32条,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从天津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了“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的预防要求,针对本市当前城市建设特点,第十一条对防风工作细化了要求,在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的同时,增加规定要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针对本市干旱灾害、冰雹灾害经常发生的实际情况,第十四条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要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增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针对本市雷电灾害经常发生的实际情况,第十五条要求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从而保证防雷装置完好有效。

  针对本市大项目建设多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

  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条例”根据天津实际情况,细化了参与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的有关部门,并且明确其责任。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媒介。

  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规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根据灾害性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对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息进行更新,并及时予以解除。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对气象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细化了对气象主管机构以外其他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方面的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等应急工作。

  气象局长详解《条例》实施的意义

  天津市气象局局长权循刚提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本市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种原因,暴雨、台风、冰雹、干旱、高温、大雾、沙尘暴等成为本市近年来的重要气象灾害,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日益严峻的天气、气候环境,使本市气象防灾减灾任务非常繁重。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全力做好气象灾害预防、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三个方面工作。

责任编辑:吴晓琴【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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