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发店做学徒,盗窃店内的笔记本电脑。经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小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的刘小明2011年11月19日晚在福建长汀县城某美发名坊做学徒时,因身上没钱,遂心生盗窃店内财物的邪念。次日凌晨1时许,刘小明趁店员关门之机,躲在店内二楼卫生间,待店内所有员工离开后,将江某放在店铺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逃至厦门市湖滨南站,将电脑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088元。2012年1月16日,刘小明在贵州省凯里市被公安民警抓获,随身携带的现金2500元被查获。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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