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指控吴某抢劫一案,经施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2年1月,被告人吴某伙同吴甲(已判刑)、吴乙(已判刑)、吴丙(已判刑)、吴丁(在逃)携带凶器先后窜至镇远县远锦冶炼厂和施秉县杨柳塘镇翁塘卷烟批发部实施入户抢劫,造成3人受伤,被抢劫财物达数千元。吴某至案发后逃亡在外长达十年,在2011年清网行动中被抓获。在法庭上,吴某始终百般狡辩,称自己不在抢劫。公诉人面对吴某的拒不认罪,沉着冷静,充分利用证据指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使被告人吴某的无罪辩护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庭以大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吴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使逍遥法外十年之久的罪犯最终得到应有惩罚,正义得以伸张。(舒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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