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张柯尔 记者 廖强)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公安部于近日退出了《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对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给予奖励。
从《办法》公布之日起,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公安部将会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对举报人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举报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警车方面。具体内容包括: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3、转借警车、牌证的;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另一类是涉案车辆方面。具体包括:1、违法扣留、扣押的;2、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3、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办法》还规定,举报人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同时,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附件:《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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