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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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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04 14:58:28  来源:  

 

黔东南党发〔2009〕9号

 

 

中共黔东南州委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2009年5月16日)

 

    为切实做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州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

 

    二、加大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力度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我州将进一步加大以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工作力度:

 

    (五)选调生工作。进一步加大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力度,选调人数逐年递增。

 

    (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2009年选聘200名左右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1000名选聘任务。

 

    (七)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加大工作力度,2009年力争完成选聘8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从2009年起力争三年内基本实现一村有一名大学生,并适度扩大服务期满续聘生的比例,名额不占当年计划。

 

    (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争取省的支持,从2009年起,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志愿服务;每年选派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九)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9年选聘4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以后年度计划数根据实际岗位需求进行调整。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教师资格。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组织500名左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

 

  (十一)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选聘计划。大力开辟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岗位,2009年力争选聘8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以后年度计划根据实际岗位需求进行调整。

 

  (十二)对上述基层就业项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把好入口关,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拔。凡报名人数超过该项目招聘人数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均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选聘,并经体检合格方可聘用。考试、考核工作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同级就业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参加我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除外),将享受如下待遇及保障政策:

 

  (十三)生活补贴。“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省选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比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生活补贴;年度考核合格的,增发一个月的补贴,每人每年发放500元交通补贴;对新聘人员同时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以上所需经费按5:3:2比例由省、州、县财政专项安排。列入州内选聘计划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2:8的比例由州、县两级财政承担,在本州内享受与省选聘计划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同等的生活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待遇(报考公务员的优惠政策待遇除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保险政策。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现行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另外30%由同级财政解决。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政策。从2009年起五年内,州、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下同)时,每年拿出不少于200个职位,用于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

 

  1、从2009年开始,州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2、县以下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拿出部分职位面向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定向招考,择优录用。

 

  (十六)事业单位聘用政策。从2009年起五年内,我州各类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不少于1500个职位用于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州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特殊岗位除外)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县、乡(镇)要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对在基层服务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3、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的乡(镇)、村(社区)(不含县城所在地)服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并报州人事局审批同意,可在编制内考核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4、我州事业单位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招聘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其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经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编委办共同研究认定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核准后,在人员编制空缺范围内,可简化程序由州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试聘用,也可按如下办法直接考核聘用:县级以下单位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州级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经州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后聘用。

 

  5、对到我州服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取消户口限制;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给予加分照顾。

 

  (十七)选拔任用。基层服务期间,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选拔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符合《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十八)升学政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省内院校硕士研究生;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到我州乡镇(街道)以下农村基层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的,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助学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九)入伍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去建功立业,锻炼自己。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十)学费补偿。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返还或代偿。

 

  (二十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我州科研、生产一线和高新技术产业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研究生到我州事业单位就业的,县级以下单位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州级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经州人事局审查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聘用。从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聘用到我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一次性服务期限8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经同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在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发给每人每月400元的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二)其他优惠政策。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服务所在地,需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后,在基层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基层工作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在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聘用时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和其他政策倾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2009年力争引导3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含中央和省驻州企业),以后年度计划随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进行调整。

 

  (二十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龄计算、社保缴纳、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定、技术创新、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

 

  (二十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五)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六)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七)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二十八)鼓励国有骨干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十九)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十)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

 

  (三十一)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岗位信息。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三十二)州、县(市)每年要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会。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采取校园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体公布招聘信息。要加快全州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充实人力资源市场专业人才队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快捷和全天候的就业信息咨询和就业服务。

 

  (三十三)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和传递服务。对为待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四)要积极开发我州高校毕业生州外、省外和沿海地区就业市场,大力开展面向我州高校毕业生的外向型就业服务活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州政府驻外办事处要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外联系,积极推介我州毕业生资源,收集就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省外、州外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咨询和求职推荐服务。

 

  (三十五)教育部门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将中央及我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制成册,及时发放给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经费、场地上给予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

 

  (三十六)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十七)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十八)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700元,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400元以上,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伤残商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到企事业单位见习期满半年仍未就业的,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鼓励有需求的事业单位采取合同制聘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为合格以上高校毕业生报考原就业见习事业单位的,给予适当加分照顾;被原就业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就业见习期可连续计算工龄。

 

  (三十九)加强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积极性高、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所属事业单位见习岗位,逐步探索扩大实施范围,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见习基地,以满足本地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2009年,各县(市)力争建立1—3个就业见习基地或明确3个以上就业见习单位;州直力争建立3个以上就业见习基地或明确5个以上就业见习固定单位。就业见习岗位要重点安排在农、林、水和教育、卫生等农村、基层一线事业和各类企事业及科研机构。

 

  (四十)大力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各高校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确保大学生正常实习;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引导大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鉴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能力培训,组织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十一)加强高职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为大学生组织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十二)大力实施继续升学计划。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在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本科专业和技能紧缺人才的高职(高专)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

 


  八、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2009年全州鼓励、扶持5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后年度计划随毕业生就业形势进行调整。

 

  (四十三)放宽准入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中介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四十四)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五)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窗口,高效、优质、快捷地做好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六)税收优惠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七)贷款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家居农村的高校毕业生,适当放宽信用贷款担保条件,提高信用贷款限额。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四十八)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十九)开展创业扶持工作。按照省“五个一创业工程”要求,打造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立1个全州范围的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个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和相关创业支持,组织10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五十)其他优惠政策。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

 

  九、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五十一)各高校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帮扶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最大限度地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

 

  (五十二)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高校毕业特困生实行求职经济援助,经院校证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

 

  (五十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特困生在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办理户口迁转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一律免收相关费用。严禁各高校因欠费扣发特困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是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五十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家庭毕业生身上。

 

  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五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十六)州、县两级要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经费落实、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充分保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服务大学生的培训、管理、培养和使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打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绿色通道”,全力营造大学生在基层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要积极探索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整合,做好政策衔接,统筹工作岗位、生活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实现基层就业项目政策基本平衡。

 

  (五十七)要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保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参加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生活补贴等用于高校毕业生的各项经费开支的基础上,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需的经费投入,以用于支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就业网络平台建设,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十八)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检查督促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五十九)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切实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和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2009年5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dreamlak【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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