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后驾驶被处罚的本应痛定思痛,认真悔过,然而总有一些人不知悔改,一再挑战法律底线。
近日,
镇远法院对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收监执行前夕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杨某某依法作出判决,对前罪余刑与新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4日,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拟于4月11日对其收监执行。2023年4月10日,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
镇远县舞阳镇龙头溪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3.95mg/100ml。
法院判决
镇远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在先前所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按照法律规定,此次犯罪应与前罪余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生活常识,但是部分人员仍然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屡次以身试法,最后锒铛入狱。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驾车非儿戏,酒后不可行!这不仅仅是一句停留在嘴边的口号,更要让它成为一种习惯。珍爱生命,请勿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