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涉案280万元!一男子出借两张银行卡,独山法院判了!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3-08-18 09:11:40  来源:独山法院  

  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家住独山县上司镇的男子卢某为赚“快钱”,通过其表哥介绍认识操作网络洗钱的两名陌生男子,约定按照提供的银行卡帮助洗钱金额的5%获取好处费。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在独山县下司镇高速公路出口、荷花池等地,卢某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等物品交给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经查,通过两张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竟高达28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1000元。涉案资金中,已经查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7件。
 
  庭审中,卢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将犯罪所得赃款11000元全部退缴。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明知他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其犯罪所得11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实录)
 
  获得财富要靠勤劳实干,勿因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从而沦为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出售者不仅会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户名单,还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上一篇:【权威发布】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学决定逮捕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