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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检察院:帮助转移犯罪资金7万余元,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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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7 10:40:10  来源: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王某某二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在石阡县人民法院,随着法槌落下,案件涉及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7月27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先后多次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致使苗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的人民币转入其账户,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被骗6万余元。
 
  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为了他人转账,将自己的银行卡、又借其朋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取现,致使李某某被网络诈骗的人民币转入其账户。经查证,某某被骗9千余元。经审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高发趋势,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是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的重点。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银行账户是利用金融手段洗钱的重要工具,个人的银行卡坚决不外借,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所借卡片从事电信诈骗提款、转款,从而使自己成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大家要时刻警醒,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给他人,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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