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获利,吴某、吴某兵二人合谋介绍他人卖淫。二人约定由吴某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揽客”,吴某兵则负责接送卖淫女。二人于2022年1月至7月期间介绍卖淫12次,吴某从中获利2538元,吴某兵从中获利220元,二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悉,二人犯介绍卖淫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吴某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中的两名被告人被蝇头小利所蒙蔽,不惜挺而走险,挑战法律权威,最终不但被判处罚金,还将面临牢狱之灾。上述案例告诫我们贪欲如同死神的手,一旦抓住你,便会将你拖入深渊。我们不能在法律边缘试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收入。
法条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