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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法院:凌晨电鱼!黔东南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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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5 11:41:05  来源:天柱县法院  

  日前,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三穗县某镇某村河段使用电鱼机进行电鱼。当日凌晨3时许被三穗县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232条(净重3.1千克)、电鱼机1台、水鞋1双、竹笆篓1个。
 
  同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唐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方法(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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