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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法院发布五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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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5 09:26:38  来源:黔东南中院刑庭  

  1.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
 
  在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听信罂粟可以治关节炎的传言,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房屋四楼楼顶的自制木箱里,并进行常规管理。种植过程中被公安局查获,当时罂粟原植物已经开花挂果。经清点,龙某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计662株。经鉴定从送检罂粟原植株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种植罂粟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罂粟是多种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种植。近年来,在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高压打击下,该类案件逐渐减少,但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人民群众对种植罂粟的危害认知不全,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听信他人罂粟可以治关节炎的传言而进行违法种植,并且已达500株以上,虽然没有贩卖目的,但其行为亦构成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程度。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一时糊涂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2.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在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越野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案情为: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某县某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年初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某县某单位后面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两次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停靠于某县某单位后面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同月其又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停靠于某县某大道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此外,单独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某县某大道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阳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对其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是一起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自身亦参与其中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某不仅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自身也参与其中,给其带来了牢狱之灾,毒品不仅伤害人的身体,更摧毁了美满的家庭。在该案中,刘某某深知毒品的危害性,但在钱财和寻求刺激的诱惑下,早已将危害抛之脑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绝不姑息、严惩到底的决心。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与可怕,坚决远离毒品,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和刺激,人生没有回头路,世上亦无后悔药,一定要端端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
 
  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
 
  在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在凯里市区等地向张某某、孙某、龙某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利共计人民币35220元。购毒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杨某某联系并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后,杨某某再将毒品送至购毒人员处。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田某某、赵某三人吸食。吸毒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张某某联系并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后,张某某从获得的毒资中截留一部分,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购买冰毒,购得毒品冰毒后,再将冰毒包装好放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顺风车送至吸毒人员处。经查明,张某某一共收取王某某等三人毒资共计25400元,向杨某某转账18655元购买毒品冰毒,从中牟利6745元。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系被告人向多人多次将毒品包装好放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顺风车送至吸毒人员处的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百害无一利。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彰显对于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4.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在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资与吸毒人员周某标合伙向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约0.3克的冰毒,同日,周某某驾驶其货车到某路段上,并在其货车内容留周某标、常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2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资与周某标合伙向常某某购买了约0.3克的冰毒,之后周某某驾驶其货车到某高速站出口旁的一空地上,在其货车内容留周某标吸食冰毒;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资与周某标合伙向常某某购买了约0.3克的冰毒,之后周某某在某农贸市场的停车场内容留周某标在其货车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毒品犯罪当中,除了制造、贩卖、运输等行为入刑以外,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是刑法打击的涉毒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即容留他人吸毒是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吸毒人员来讲,买到毒品后找到一个可供吸食的安全场所相当关键,这也是刑法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的意义所在。刑法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体现国家坚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一切滋生毒品违法犯罪的土壤的决心。
 
  5.被告人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
 
  在被告人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吸毒人员舒某通过杨某、王某、蔡某某(三人因贩卖毒品罪已判刑)等人层层购买毒品K粉,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购买毒品K粉,欧某某收钱后将毒品放置在某地并告知蔡某某,蔡某某获取K粉后拿给王某,王某将K粉拿到后放置在另一地点,舒某安排张某某到现场取走K粉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查获K粉经称量净重1.1克。
 
  吸毒人员舒某又通过杨某、王某、蔡某某等人层层购买毒品K粉,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欧某某将毒品K粉放置于某处后告知蔡某某,蔡某某获取K粉后拿给王某,王某将K粉放置于某处后通知舒某,舒某到现场取走K粉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查获K粉经称量净重1.3克。
 
  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欧某某收钱之后将毒品K粉放置在某地,并将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在去拿毒品K粉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在蔡某某指认下公安机关民警将藏在某地的毒品K粉扣押,经称量扣押毒品K粉净重5.9克。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杨某先后9次以600元/克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购买毒品K粉18.3克。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邓某某多次以560至580元/克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183940元给被告人欧某某购买毒品K粉317.1克。
 
  被告人欧某某贩卖毒品343.7克,数量较大,犯罪金额近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毒品犯罪形态各异,五花八门,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不少贩毒分子通过微信转账、微帮车代送、“丢包”等方式贩卖毒品。禁毒“大扫除”以来,司法机关紧盯毒品犯罪新动向和新特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职责,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零包,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企图掩盖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从严惩处,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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