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确保广大农户春耕备耕物资的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
全州市场监管部门从农资质量、价格等方面深入开展农资市场整治行动,严厉查办了一批农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无照经营、价格违法等。
案例一:黎平县兴兴农资销售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7月11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黎平县兴兴农资销售店销售的“红艳艳”牌复合肥料(高氯)中“总养分、有效磷、钾”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低浓度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不服检验结果,申请复检后,仍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从湖南某公司以1500元/吨的价格购进3.5吨(140袋)“红艳艳”牌复合肥料(含高氯),销售价55.00元/袋,货值金额7700元,其中25袋已自用,扣押库存“红艳艳”复合肥料(高氯)数量为115袋)。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某无照经营化肥案
2023年3月13日,锦屏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线索,发现在锦屏县河口乡岩湾村、加池村等地有人无照流动销售肥料。执法人员对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将违法经营的肥料进行了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遵义籍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唐某某分别用小货车、面包车装运复合肥料在锦屏县辖区的固本乡、启蒙镇、河口乡境内进行销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台江县革一镇鑫鑫农机五金电动工具行经营不合格地膜案
2023年3月20日,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江县革一镇鑫鑫农机五金电动工具行开展检查,并抽取了该行销售商标为黔一品,规格为1000×0.01mm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购进商标为黔一品,规格为1000×0.01mm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购进数量为3卷,进价45元/卷,销售价60元/卷,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台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施秉县二成农资店销售无标签标识聚乙烯吹塑薄膜案
2023年3月30日,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施秉县二成农资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万达牌聚乙烯吹塑薄膜无标签标识、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万达牌聚乙烯吹塑薄膜,系从流动销售商贩中购进,该批次聚乙烯吹塑薄膜购进了30卷,进货价格20元/卷,销售了2卷,销售价格25元/卷,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施秉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榕江县福农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资商品案
2023年3月14日,
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榕江县福农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九一时代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安打茚虫威、国腾四唑虫酰胺、甲氰菊酯、拜耳溴氰菊酯、洋小胖复合肥料、史丹利复合肥料、龙蟒大地复合肥料8种农资商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榕江县福农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一村从事农资商品经营活动,2022年分别从贵阳、湖南靖县购进农资商品进行销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商品违法所得833.2元。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榕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