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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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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2 14:57:55  来源:黔东南州纪委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6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原三级警长王剑峰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7月12日,王剑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凯里市交警大队公交站台违法停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经鉴定,王剑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还存在抗拒执法行为。2021年10月,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剑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2月,王剑锋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黔东南州岑巩县农业农村局原工作人员白浪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4月24日,白浪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由岑巩县体育公园往思州文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园路400米(岑巩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路中桥墩,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7.03mg /100 ml。2021年6月,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12月,白浪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办事处原一级科员王绍东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8月31日,王绍东(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城关五开北路由德凤街道办事处往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关五开北路400米处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09.99mg/100ml。2021年11月,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绍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12月,王绍东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黔东南州榕江县华优中学原党支部书记、副校长邱锦波醉酒驾驶问题。

  2019年11月27日,邱锦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榕江县古州镇滨江花园往榕江一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榕江县交通局路段处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0.22mg/100ml。2020年6月,榕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忏悔表现等判决邱锦波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10月,邱锦波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和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5.黔东南州雷山县司法局退休干部黄祥酒后驾驶问题。

  2021年7月16日,黄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新兴南路200米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实测值为25 mg/100ml。2021年7月19日,雷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黄祥处以罚金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2021年12月,黄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黔东南州三穗县桐林镇原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副镇长刘兴洪酒后驾驶问题。

  2019年12月14日,刘兴洪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国道上瑞线由黄土坎路口往王朝路口方向行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68.91mg/100ml。2020年1月,三穗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刘兴洪处以罚金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2020年6月,刘兴洪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高压态势下仍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心理、存在心存侥幸,触犯纪律底线,频踩法律红线。时值清明节来临之际,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切实从通报的6起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诫,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带头维护良好形象,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

  全州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个人负责的原则,对酒驾醉驾问题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提醒,常敲常打、常治长效,教育引导始终紧绷纪律之弦。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执纪执法,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的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确保“不敢”的强大震慑和“后墙”不松。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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