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遵义市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00万元;六盘水市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0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30万元;安顺市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5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30万元;毕节市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2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30万元;铜仁市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93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60万元;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60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60万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4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60万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获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26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30万元。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要求,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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