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1-06-17 11:24:4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上一篇:任前公示!黔东南两县县管干部任前公示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