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以杨玉魁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凯里市及周边区域通过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妨害公务、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镇远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十八项罪,数罪并罚,判处杨玉魁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玉魁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一审宣判后,杨玉魁等被告人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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