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游客在黔东南某景区漂流受伤,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各项费用一百余万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0-11-10 12:07:09  来源:黔东南二三里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凯里的吴女士因在杉木河景区漂流受伤,起诉贵州省施秉县杉木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赔偿3614714.57。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的各种费用应为2295485.97元,旅游公司承担80%,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万,一审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6388.78元;案件受理费13374元,减半收取6687元,旅游公司负担2651元,吴女士负担4036元。

杉木河景区(资料图)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8年5月19日,吴女士与其家人在旅游公司购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杉木河景区的团体游览券(含保险),当天进入杉木河景区进行漂流,吴女士乘坐橡皮艇穿救生衣与儿子漂至梭槽位置翻船,翻船后被石头撞伤头部。

  事发时旅游公司救护人员闻讯赶到与吴女士家人一起将吴女士送往施秉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当晚转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经多次住院治疗后,2019年3月12日,吴女士向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评定,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表明吴女士重度排尿排便功能障碍、四肢瘫,其伤残等级为三级、四级且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书(网页截图)

  因与旅游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5月11日,吴女士向施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鉴定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3614714.57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100万元后,旅游公司应赔偿2614714.57元。

  2020年9月28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任前公示】 黔东南州一县 5 名干部任前公示
下一篇:晋升快+双休+技术培训......贵州斯巴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招聘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