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条例修订了些什么内容!
(一)增加的主要内容
1.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修改,以及党和国家对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在总则中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发挥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优势,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自治机关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形成与民族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等内容。
2.结合省人民政府下放自治州管理权限的承接落实情况,增加了“对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等内容。
3.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增加“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接受其监督”“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等内容,充实了原条例中的缺项。
4.突出地方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特色,增加了“支持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和配备工作,将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民族服饰”“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内容;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防控工作,增加了“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等内容。
5.体现权责统一要求,增加了“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内容,强调对自治州公职人员的引导和约束。
6.为构建和维护民族民间良好的自我管理体系,增加了“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等内容。
7.根据自治州实际,参考省外经验,增加了民族节假日方面的条款,规定“每年农历十月初七苗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1天”。
(二)删减的内容
1.删减了部分与现行政策不相符合的内容。如原《条例》第十五条“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照顾”,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发展林业”,以及第二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自治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等内容。
2.删除了部分超越规范权限或者不属于自治条例规范范围的内容。如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等内容。
3.删减了“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州级储备制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因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不必再作规定,或者与新时代发展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
(三)调整的内容
1.根据内容要求和逻辑关系,将原《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保障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自由的内容调整至第八条;将第四十九条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内容调整到第五十二条。
2.对一些存在缺漏或者表述不够完整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如“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中医药”等。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十九条,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七条,同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相关文字作了技术规范处理。
一起回顾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2014年4月,中共黔东南州委明确将《条例》修订作为深化改革的内容,并成立了《条例》修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5月,形成了《条例(修订案)》初稿,并先后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州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各县市及部分乡镇、村等多方面的意见。在经州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2019年10月14日,将《条例(修订草案)》报送省人大民宗委组织论证。10月29日,州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12月24日,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条例》修订情况汇报,将《条例(修订草案)》印送州政府、州政协征求意见,12月26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州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2020年1月5日,报经中共黔东南州委常委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决定提请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1月21日,《条例(修订草案)》报送省人大民宗委再次论证修改。4月29日,提请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7月31日,获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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