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龙某等2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罪名,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1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雷山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龙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纠集在一起,为扩充组织规模、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攫取非法利益,将被告人皮某某等14人网罗进组织,逐步形成以李某某、杨某某、龙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开设“时时彩”赌场、敲诈勒索KTV、游戏厅、发廊、非法放贷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替人摆平事端;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容留、介绍卖淫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雷山县城及周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是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东南州政法委挂牌督办的黔东南州首起涉黑案件。在公开宣判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参加宣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铲除社会毒瘤,保障经济发展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举措,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坚决落实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政治责任和法律监督职责,严审细查、坚决亮剑,严格依法依规办案,有力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有机统一,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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