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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惯犯因C3驾照准驾不符逃窜,两年内再次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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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14:08:1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近日,思剑高速镇远段,就有这么一位惯犯驾驶员,两年内两次因准驾不符被拘。

  驾驶人阳某曾因准驾不符,于2017年1月被凯里市交警大队查处,处罚结果为暂扣其C3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扣除12分,罚款250元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8年8月3日,驾驶人阳某在C3驾驶证扣留期间,因工作需要,驾驶车牌为贵H的银灰色轻型普通货车外出,经思剑高速镇远段卡口时,被路网监控系统采集到过车信息,并反馈给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三大队指挥中心,呈报该车为重点嫌疑车辆。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下达指令给执勤民警谢景、辅警何长林、龙再忠,要求拦截该车进行检查。接到指令后3分钟左右,民警见该车自镇远南收费出口驶出,便做出交通指挥手势,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谁知驾驶员阳某不但完全忽视民警执勤手势,还强行冲关往镇远县芽溪大道方向逃窜,阳某的逃窜举动引起了执勤民警的警觉,民警立即驱车实施拦截。后在芽溪大道往施洞方向镇台线公路100米处(镇远涌溪乡派出所)附近,该车被我大队民警拦截成功,驾驶员阳某试图弃车逃跑,被我大队民、辅警追赶至居民区巷道内,当场抓获。

  案件办理过程中,阳某对自己持C3驾照,属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是因为害怕交警处罚,选择驾车逃窜的违法举动属实。为此,驾驶员将面临再次扣除12分,并处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现阳某已送镇远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三大队 何晓天)

责任编辑:姜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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