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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各地高低不一 专家呼吁统一细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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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20 11:11:24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尤其是陈满案、张氏叔侄案、钱仁风案、许金龙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因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存在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的问题。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差距究竟如何造成?又该如何进一步统一和细化相关标准?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高超认为这个比例过低,近日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高超表示,因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伤害很大。“孩子进去父母是最遭罪的,父亲在我没事时很健康,虽然有高血压,但因为我,这两年已经两次去医院手术,现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父亲的话说,活着一点生活质量都没有。”

  高超是乒乓球教练,自己经营的俱乐部在他被羁押的两年里基本经营不下去了,曾经在媒体上曝光的被抓获、审判的镜头也让他感到痛苦。“这件事让我感到,我进去后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2014年出台《意见》,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要给精神损害赔偿一个量化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操作、不可实现,但还是应该进一步探讨如何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为判决的畸轻或畸重,对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伤害。

  王敬波认为,应该从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状况、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无罪的原因等方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比例作出综合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地位仍应更高层次的提升,应明示一些考量因素,同时摒弃一些不正当的考量因素,比如考量家属会不会闹、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领导的关注等,这些都是非正常因素,不应被考量。但恰恰在很多案件中被过度考量,甚至被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标准。给一个人过高的精神赔偿金,事实上只抚慰了他一个人,但造成对他人或者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却是衍生出来一种新的不公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分析,目前社会对案件关注度有多高及相应的舆论压力有多大、案件本身的特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努力程度,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程度,都决定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问题。精神损害确实很难量化,但可以参照一些社会认知,来设定什么样的赔偿比较公允、合适。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我们已实现,希望从少到多尽早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则提出,当事人在向国家申请赔偿后,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进一步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把相关判决上网,判决更改,前面报道和转载的媒体有义务更改。依据司法解释,可以要求媒体包括自媒体、电视台,要求其删除相关的报道,如果不删,可以重新主张赔偿。(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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