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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检方抗诉法院改判 贪污国家资金三人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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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05 10:51:58  来源:今贵州  


  记者从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原审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由免予刑事处罚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零六个月。这是天柱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由上级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成功获改判的案件。

  2009年,作为施秉县经贸局副局长的被告人严某某主动联系施秉县民昌铁合金厂厂长宋某某、股东刘某某,三人共谋利用已停产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伪造假材料的手段套取了国家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600000元。

  2011年,天柱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将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天柱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决严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零六个月、五年。三被告人不服上诉,上级法院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天柱县法院以严某某犯受贿罪、刘某某和宋某某犯行贿罪判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黔东南自治州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案件事实不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此案在再审期间,天柱县检察院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重新调阅原审卷宗材料,着重审查生效判决书中法、检两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分歧,并再次到施秉县针对尚不清楚的案件事实、情节等方面讯问原审被告人,同时要求侦查部门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三被告人均翻供,检察官通过有针对性地讯问以及出示一系列证据并依法质证,逐个击破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解,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上诉后被裁定驳回。自此,该案判决生效。

  该案依法获得改判,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有错必纠,不枉不纵,严厉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决不允许任何人试图使用任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维护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杨春爱 左春林)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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