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7-02-16 11:55:5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记者 凌忠云)2月16日,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不同的对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尽管原条例施行以来我州农村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居住方式和生活习惯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加之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火、用电不规范,自防自救能力弱,而且有的地方重视不够,消防组织不健全、措施不力,消防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等,我州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

  据了解,目前黔东南州农村50户以上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共3922个,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村7个,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1个,国家级生态村5个,中国传统村落309个。原条例已不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7月州人民政府成立条例起草小组,着手启动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对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问题、经费问题、管理问题、队伍建设等八个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本次条例草案是对原条例的大调整、大修改。因此,条例不作修订,而是重新制定。新条例施行后,2002年3月29日黔东南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上一篇:五年来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709人
下一篇:走进“两会”:梁承祥作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