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全州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草案)》共七章47条,主要对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以及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结合我州实际,从立法依据、立法原则、立法权限范围、立法程序规范、立法单独表决条款、立法解释主体、规章备案审查七个方面对原有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
据悉,《条例(草案)2016年3月启动调研和文本起草工作,期间经过多次审议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决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经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施行之日起,2002年12月7日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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