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峡坝区警方介绍,2015年1月26日傍晚,宜昌某园林公司老板黄某开着公司的起重运输车,和员工覃某、杜某一起,将一批巨型装饰玻璃从高新区某工地运回公司。
当晚8时许,黄某带领两名员工卸载玻璃。这批巨型夹胶钢化玻璃每块重达150公斤。装卸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5块玻璃突然倾倒,砸在杜某身上。
黄某和覃某试图抬起玻璃营救未果。随后,黄某用车载吊装工具将玻璃一块块吊起。玻璃全部吊起后,躺在地上的杜某已经死亡。
随后,黄某让覃某将现场的玻璃碎碴清扫干净,他则将杜某的遗体移到车后方,并开车往后倒,倒了一小段距离后,黄某下车观察,发现车辆已经压到了杜某头部,随即将车稍往前牵了一点,然后开始联系家人朋友,称出了大事。
与此同时,黄某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起重运输车的驾照,又给运输车司机、公司员工董某打电话,让他把驾照拿好,速来公司,希望董某能帮其“顶一下”,董某当场拒绝并离开。
黄某随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称自己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么大的事故,需要先报交警。晚上11时许,黄某拨打110报警。当晚,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黄某表示,是自己开车不慎撞死了杜某。次日,警方找来覃某了解情况,覃某如实讲述了当晚情况。黄某方知无法隐瞒,将真相和盘托出。
事后,该园林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在事发当晚,接到黄某报险后,保险公司也已完成系统自动立案,估计赔付金额为23.8万元。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组织他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黄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情节严重,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黄某的行为亦构成保险诈骗罪。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由于保险诈骗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该园林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5万元。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王功尚)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