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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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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1 10:39:33  来源:新华网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和统筹协调等原则。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意见》要求,政府要为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在引导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政府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债转股:拒绝“僵尸企业” 不当“免费午餐”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有一些发展前景很好的企业出现了暂时困难,给银行业资产质量带来压力。10日,国务院发文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并出台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

  哪些企业可以参与债转股?如何确保债转股不会成为一些人的“免费午餐”?这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谁可以债转股?谁上了“负面清单”?

  债转股能够将企业需要付利息的债务融资变成无需支付利息的股权融资,降低企业杠杆率,好处显而易见,但到底哪些企业能够通过债转股“轻装上阵”,以避免被“僵尸企业”搭了便车?

  10日国务院对外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了“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

  意见提出,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严禁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这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文件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这只是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去杠杆:七条路径求解难题

  国务院10日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了去杠杆的七种主要途径。

  降低企业杠杆率,通俗地说就是降低企业负债率,使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尽量轻装上阵。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已经把去杠杆作为“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之一。然而,加杠杆易去杠杆难,更何况是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推进。这一顶层设计的出台,为逐步破解企业去杠杆难题描绘了清晰的路线图。

  多种市场化措施并举,化解债务存量

  企业债务负担沉重,已成为制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面对巨大的债务存量,意见提出了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等化解途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作出了决策部署。意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分析,去杠杆不是简单地把贷款收回或不再发放新贷款,而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比如,去杠杆重点是产能过剩行业,对相关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应给予适当的金融支持,可以减少同质化竞争、培育优势企业,从而达到去杠杆目的;再如,企业三角债问题凸显,这就需要追根溯源,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

  去杠杆过程涉及多个交易环节,要调动市场积极性离不开税收政策作用。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介绍说,这次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都有减免优惠;对银行呆账,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采取的多种举措,都是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世刚说。

  债转股要避免逃废债和“甩包袱”

  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提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债转股对化解债务风险、促进产能重组优化意义重大,但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到市场化、法治化,避免出现逃废债和“甩包袱”。

  回顾上一轮债转股,尽管政策强调债转股企业应具有市场前景,但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争相实施债转股,少数企业借机逃废债。此外,银行并不参与被处置企业经营管理,股权退出没有按照企业市价转换,最终由财政为部分债务和损失“埋单”。

  正因如此,一些地方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将债转股视为“重生良机”,由此引发了各种担心——会不会给欠债企业“开后门”,让银行“吃暗亏”;会不会成了企业和银行的“免费午餐”,产生利益输送?为此,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债转股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当前债转股实施的背景已发生根本变化。企业和银行均为完全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我国主要银行已上市,要对股东负责。通过市场化标准,银行会选择有“救治”价值的企业,企业也能与银行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最合理有效的债转股方案。事实上,只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就没人能“捡便宜”,没人能“甩包袱”。

  防止把债转股这部好经“念歪”,核心是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六个不得”,真正进行市场化选择、定价和退出。这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搞“分指标”和“拉郎配”。债转股后,银行要成为名副其实的新股东,银行股权退出变现时,遵循市场化定价机制。此外,政府还应在税收、法律、监管等方面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让债转股真正为降杠杆、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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