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早上,雷某驾驶自己的七座小型普通客车,载岳母、舅妈、妻儿等共七人从丹寨家中出发,前 往麻江县宣威镇亲戚家做客,中午饭时(14时许)雷某饮蓝莓泡酒两半碗(约半斤),晚饭后即驾车返回丹寨,19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宣琅线 OKm+5Om处(该处为三叉路口)时坠下道路右侧路坎,造成乘车人其岳母、其舅妈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舅妈因医治无效于同年3月2日去世。经事故 认定,雷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9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文规定,酒驾发生致一人重伤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悉,雷某的妻子从小是舅妈(本案中的死者)带大的。雷某悲述:若当初自己能推掉这个杯,在座的能劝住这碗酒,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唐军 陈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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