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主犯邓玉河出生于1990年,为盘锦下辖大洼县人。在其余17名被告人中,11人来自辽宁,3人来自吉林,3人来自黑龙江。2013年10月,邓玉河与吴某(另案处理)共谋,2014年高考时向考生卖答案来获取暴利,并进行了分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负责联系作弊学生及购买高考作弊设备的学生家长。2014年高考前,邓玉河在网上以43万元的价格,先后购买110套作弊器设备,在刘某(另案处理)处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高考试题。同年6月7日,刘某在高考开始后30分钟内用QQ向邓玉河的QQ邮箱传递高考试题图片。邓玉河等人则商定了答题点、传题点、答题人及念高考答案的人,通过一套严密的舞弊网络传送答案。
经确认,2014年高考期间,邓玉河等卖出高考作弊设备及答案100余套,收取钱款158万余元,加上前期收取的设备款及定金150余万元,总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邓玉河等1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邓玉河系主犯,另17人系从犯。为此,判处邓玉河有期徒刑3年,其余17名被告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期,9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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