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汪启荣在担任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严重违纪违法,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汪启荣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黔东南州纪委审议并报中共黔东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汪启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黔东南州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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