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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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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14 10:40:05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笔者日前从黔东南州卫生计生委获悉,3月30日,该为提高新农合基金的统筹层次和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受益水平,州卫计委制定印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

  偿实施方案》,实行“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 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从2015年4月1日起,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门诊补偿600元封顶,并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方案》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到基金统筹县(市)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90%补偿;到基金统筹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80%补偿;到本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按65%补偿,非转诊的按30%补偿;省级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按50%补偿、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按60%补偿;省级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非转诊按30%补偿;本州基金统筹县(市)外的非定点和非备案(约定)医疗机构住院按30%补偿;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参合人员凭本人和本家庭有效证件经逐级转诊住院的,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住院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到基金统筹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按50%补偿,到基金统筹县(市)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按70%补偿,门诊补偿费每人每年600元封。

  《方案》规定,孕产妇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包干费用补助:在基金统筹县(市)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全额补偿;在基金统筹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后,平产产妇自付200元,剖宫产产妇自付4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全额补偿。对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脑梗死等24种重大疾病在省规定的临床路径范围内的费用按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在省规定的临床范围内的、因合并其它并发症在省、州和基金统筹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由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转出住院诊疗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补偿80%;在非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统筹县(市)签订服务协议或备案(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一律按非转诊转院有关政策标准执行。对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滤过、灌流(组合性人工肾)费用按照省规定限价费用标准执行,补偿比例为90%。对计划生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及后遗症且不属于国家免费项目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同时将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等特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合并到住院封顶线。对中医诊疗项目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7%。并将单孔局麻腹腔镜双极电凝输卵管绝育手术费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每例定额补助600元。对患者在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到院外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进行补偿。参合患者该次院外检查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凭检查门诊发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统筹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费用计入该患者年度封顶线内。

  据了解,《方案》还对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非疾病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其他情形的费用进行了规定。(周锋)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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