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阳朔县一乡镇的个体司机,其于2013年12月28日驾驶货车由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往龙胜县三门镇方向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轿车相刮碰,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某控股有限公司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50000元、车辆折旧损失费62500元、拖车费65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0元,车辆无法使用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00元,共计1379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所驾货车的所有人是陈某自己,其挂靠在被告桂林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营运,并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2000元;二、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50500元;三、被告桂林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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