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2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在平顶山市区做生意的郭某将上小学三年级的8岁女儿王某从学校接到家中。因不满女儿王某偷拿家里的钱买计算器,偷拿同学的满分试卷等行为,郭某恼怒之下,脱去王某的外衣,持电线、棉拖鞋对王某长时间殴打。见王某出现瞌睡、睁不开眼、手脚冰凉症状后,郭某停止殴打,并让王某脱去外衣躺在床上,采用盖棉被、开电热毯等方式为其恢复体温。约一个半小时后,郭某发现王某昏睡不醒,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反复打击躯干及肢体部引起挤压综合征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某长时间殴打致死女儿王某,后果严重,依法本应判处10年以上刑罚。鉴于郭某平时对女儿没有虐待行为,殴打女儿是出于管教目的,发现女儿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即停止殴打并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家人及被害人学校、社区亦对其表示谅解,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刑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送达后,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郭某以应定过失杀人罪为由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省法院复核。省法院经复核,同意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依法裁定予以核准。(河南法制报 记者陈亚洲通讯员库艳敏郭琳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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