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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救人被拘” 法不容情?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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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2 10:43:30  来源:扬子晚报  

  宁波张先生被妖艳女子拉去“服务”,结账时姑娘下跪“大哥救救我”,称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他最终选择了报警,结果因嫖娼被行拘十天。小刘被警方解救送回老家(5月11日《南方都市报》)。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嫖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是要接受治安处罚的。但是,从法治的本意来说,法律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促进人心向善,鼓励人们去惩恶和悔改,促进社会整体趋善。一个公民虽然嫖娼违反了法律,但是,当他在内心的良知驱使下,做出了一个对他人有利,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他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奖赏,这种奖赏不仅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奖励,也包括在对他本身违法行为处罚上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否则,就会鼓励公民对于他人的苦难袖手旁观,社会整体就会趋于堕落。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伤重而亡,于是在报警后离开。法庭最终在激烈的辩论后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书上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地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多么震撼人心的判决词!如果说“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对于拯救一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而言,嫖娼也不值得一提,但办案的黄警官说了,“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还有人冠以“国情不同”,比利时的法律不能适用于中国,解救人的行为可以赞扬,但嫖娼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处罚。

  好吧,就让我们来看法律。《治安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张先生主动报警,虽然开始隐瞒了嫖娼的事实,但在民警解救出小刘后还是如实承认了,这就成立“自首”,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次,因为他的报警,解救出一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成立“重大立功”,又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双重的情节,双重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那么,警方怎么不能对张先生的嫖娼行为不予处罚呢?怎么能说“法不容情”呢?

  对于此案的处罚来说,根本不存在“法不容情”,甚至也不是机械执法,而是缺乏对法治精神和对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理解,说重一点,简直是胡乱执法。我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撤销对张先生的处罚,以提升人们的信心,促进人心向善,更希望执法者多加学习,领会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真谛,能更准确地执法。(江西 杨涛)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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