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10月份起,被告人张某在德兴市“某休闲中心”从事敲背、按摩和卖淫活动。2012年3月1日晚,被害人程某到德兴市玩,吃完晚饭后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某休闲中心,在店内要求被告人张某与其出去开房,不想却遭到张某的拒绝。被害人程某一急之下,打了张某两巴掌,张某被打后准备站起来,程某又踹了其一脚。张某质问程某为何打人,程某又打了张某两个巴掌并踢了一脚,随后,程某转身欲离开店内。被告人张某无故被打,气愤之下,就从沙发上拿起一把弹簧刀到店门口并刺向程某左胸。程某被刺后,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弹簧刀刺击被害人程某左胸部,导致被害人程某心脏破裂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的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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