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低价药品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形成更加灵敏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通知》明确,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对因成本、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具体品种日均费用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采购办法,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用药结构优化,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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