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修改后《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
此外,考虑到将非居民作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修改后《办法》将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到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与此同时,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
“近二十年,我国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都需要对此尽快适应。另外,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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