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夫妻,结婚前张先生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屋,妻子王女士要求加名被拒后,将丈夫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两人共同所有。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说,2002年5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房屋总价30余万,首付款6万元,其中王女士出资4万元,张先生出资2万元,房屋装修也是由王女士家出资完成。由于当时王女士十分相信张先生,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写了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而王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都被拒绝。后来张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份声明,上面写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
张先生说,买房款都是他出的,王女士支付的6万元是装修款。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声明,张先生表示自己签名时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屋是婚前登记于张先生个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协议。因此,法院判决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所有。(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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