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子女至少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
据了解,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在当天判决的案件中,原告储某诉称,老夫妻于2009年3月将老房子卖掉的钱给了女儿,当时写下协议,今后的居所由女儿女婿安排。老伴去世后,原告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在得知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诉请将“有法可依”后,储某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规定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增多趋势。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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