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教育部拟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3-03-23 14:15:34  来源:京华时报  


  教育部22日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意见。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修改后的规程中,入园年龄不再仅限于“3周岁至6周岁”,增加了“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的内容。在总人数方面,意见稿删除了“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的内容,规定幼儿园规模一般应不超过360人,并规定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在幼儿园安全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针对校车问题,意见稿提出幼儿园配备或者租赁的校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此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郭莹

 

责任编辑:邹亚平【收藏】
上一篇:中国乳协负责人称:国产奶粉主流品牌百分百合格
下一篇:女子楼顶拉条幅声讨警察老公包养小三(图)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