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只有不孝的子女,没有犯错的父母。不尊重孩子,体罚、打骂,还振振有词为“棍棒底下出人才”;而带着孩子出来乞讨,也只是自己家里的事。对这些不合格的父母,我们很难看到什么实质性的处罚。可是,在西方一些国家经常可见到不称职的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哪怕是亲生父母,只要无法尽到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那就请你让开,由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和福利组织来代行职责。
广州出台法规,取消带孩子行乞的父母的监护权,的确是加强了对流浪乞儿的保护。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国的福利水准跟西方相差甚远,社会组织也不够发达,没有了父母的监护,这些孩子由谁来管呢?是送到福利院和有条件的社会慈善机构?还是交给法律指定的其他监护人?这些在现阶段其实都需要政府来兜底保障,否则,无法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也没有基本的生活费用,他们最终还是有可能重新出来行乞流浪。
这也是为什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早有“父母没有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就可以撤销监护资格”的规定,但行乞儿童仍然无法杜绝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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