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涉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加强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工作方案,2012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核发牌照或者办理年检手续,实现从源头进行控制;2012年12月31日前,初步建成州环保局机动车排污污染监控中心,实现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联网监控;2012年底前,将制定并颁布《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确保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根据工作部署,该项工作主要由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来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新车、外地转入车辆、在用机动车,不核发牌照或者办理年检手续;环保部门对各环保标志核发点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排气超标车辆或检测数据无效的车辆,不核发环保标志。
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禁止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逐步淘汰老旧车辆,缓解我州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压力,确保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我州实施“工业强州”战略腾出环境发展容量,为实施“旅游活州”战略提供良好的生态支撑,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州可持续发展能力。(王绍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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